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所示:
由於會計和稅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徑、計量方法和時間上都有較大區別,從而使得同壹企業在同壹時期按會計方法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利潤之間存在差異,這種差異的調整成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重要壹環.本文擬對這種差異的原因、性質、內容及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探討,以便為所得稅匯算清繳提供有益的參考.
壹、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壹金.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壹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註意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滯納金.(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流程是什麽?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流程:
1、辦理匯算清繳和結算退稅的持匯算清繳表和入庫稅收完稅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申請退稅審批表》,如實填寫後報送到主管稅務機受理審批.
2、辦理人員寫明是由於技術性差錯造成的誤收退稅;征收過程中形成的匯算清繳退稅、結算退稅、減免退稅、調整政策和調整稅率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3、由納稅人填報"退稅申請書(或退稅申報表)",報基層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上報縣級稅務機關或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然後由稅收會計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對於不需要納稅人提出退稅申請的,基層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憑據(如所得稅匯算納稅申報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收票證審核差錯處理單等),直接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然後由稅收會計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