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專項資金,用於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是允許扣除的。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發生變化的,不得扣除。
擴展數據:
下列項目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應按有關規定開支:
(1)全日制教職工的工資、各種勞保、福利和獎金,以及按規定發給全日制學生的工資,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由本人所在單位按規定支付。
(2)課本、參考資料、計算尺(器)、小型繪圖儀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圓規等。)等學習用品如筆墨、紙張等。由學生自行使用,不得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三)舉辦職工教育所必需的設備,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按規定分別從基本建設投資或企業更新改造資金、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
(4)舉辦職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等,按照化繁為簡的原則,盡可能在現有房屋中調劑解決。必須建的,老企業可以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新建單位在設計時應考慮職工教育的必要設施,所需經費在新建項目總投資內解決。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範圍包括:
(1)入職和轉崗培訓;
(2)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
(三)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六)企業組織的職工培訓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認證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和設施;
(9)自考員工獎勵費;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其他與職工教育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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