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說的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企業不得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人單位為職工支付部分年度壹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2011)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個人工資、薪金的壹部分。作為企業管理費單獨收取的,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
第壹,關於合理工資待遇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五)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
第二,關於工資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