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資總額《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
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4號)第壹條的規定,
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的規定,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擴展信息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是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和可抵扣項目的金額。
參考:江蘇省蘇州市地方稅務局-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