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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年限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年限是:5年。

其享受主體是所有行業,結轉年限是5年。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裏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虧損彌補如下·:

(壹)、壹般企業虧損彌補壹般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納稅人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連續計算彌補的年限。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彌補期。

稅法中的“虧損”不是企業利潤表上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分立、兼並(合並)、股權重組虧損彌補

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後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被兼並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①、被兼並企業在被兼並後繼續具有獨立納稅資格的,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並企業的所得彌補;

②、被兼並企業在被兼並後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並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③、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被合並企業合並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並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三)、免稅所得的彌補

如果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後的余額。此外,雖有應稅項目所得,但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應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四)、聯營企業虧損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得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如果納稅人對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在計算會計利潤總額時已扣減的投資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可將其分回的稅後利潤還原成稅前利潤,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余額的,就其余額再按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如果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還原後彌補虧損,彌補後還有虧損的,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還原後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有盈余的,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合並納稅成員企業虧損彌補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或集團公司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虧損,在匯總、合並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者並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並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並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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