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免征範圍如下:
1、免征1年的情況:
(1)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
(2)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
(3)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
2、免征2年的情況:
(1)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
(3)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二年減半征收)
(4)新辦的獨立 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
(5)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減半征收)
3、免征3年的情況:
(1)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
(2)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
4、免征5年的情況: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
5、暫時免征(減征)的情況: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稅
(2)以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
(4)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
(5)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
(6)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
(7)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
(8)鄉鎮企業(減征10%)
擴展資料
除免征的所得稅外,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於稅前扣除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規定及會計處理原則如下:
1、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
2、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3、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