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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調減是什麽意思

納稅調增是會計賬務處理上支出的的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各種開支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此情況通常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形成的,就是對利潤所得進行調整,有納稅調增、也有納稅調減。

納稅調增的項目有哪些

1、工資薪金的納稅調整。計提的職工工資本年度未實際發放的部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處理。國有企業計提的工資超過上級核定額度的,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職工福利費的納稅調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工會經費的納稅調整。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職工教育經費的納稅調整。壹般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不得在當期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判定應納稅調增調減,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項目:

1。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2。保險費;

3。借款費用;

4。業務招待費;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6。公益、救濟性捐贈;

7。企業之間各種支出;

8。特別納稅調整;

9。罰款、罰金、滯納金;

10。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11。贊助支出;

12。準備金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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