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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度報告中員工人數怎麽填?

妳公司關於實習生是否計入員工人數、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中如何填寫員工人數、高新認定中如何填寫員工總數的問題如下:1。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報告中,實習生應包括在基本信息表的員工人數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所稱從業人員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數和企業派遣的勞務人數。財稅[2065 438+06]5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三)在崗人數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從業人員人數。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明確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訂立。訂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壹。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雇傭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成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實習生首先符合錄用條件,其次,實習生與貴公司簽訂了三方錄用協議,符合上述規定的錄用人數要求。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人員總數不應包括全年在企業工作不超過183天的實習生。關於職工總數的規定:企業職工總數包括在職職工、非全日制職工和臨時職工。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認定;兼職和臨時工全年必須在企業工作183天以上。在這個規定中,對於正式員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繳納社保都可以通過;但對於實習生來說,可以通過壹年內是否在企業工作超過183天來判斷。可見年度企業所得稅報告口徑與高認定口徑不壹致。高認同強調職工總數基數變小,相當於放寬了條件。即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職工人數≥認定為高的職工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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