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返還的大前提是:已全額上繳企業所得稅,並取得稅務部門出具的“所得稅匯算清繳通知書”。企業所得稅返還采取先征後返的方式,到目前為止企業所得稅返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外貿企業所得稅返還;
2、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
3、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返還;
4、為吸引外商投資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返還;
5、為鼓勵特殊行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返還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扣除:
(壹)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計算扣除。
(四)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第七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壹)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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