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壹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經國務院同意,現對2009年以後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壹、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實行以下規定:
(壹)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企業所得稅怎麽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1.查帳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於健全帳簿,規範財務核算,正確計算盈虧,依法辦理納稅申報,達到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標準的。
2.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