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也就是說,納稅人企業按期預繳稅款,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時間與實際繳納的稅款之間存在壹定的時間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壹些已經發生但尚未實際支付的費用需要提前計算提取,因此需要在實際預繳企業所得稅前計提所得稅費用。
企業所得稅的計提依據是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的凈收入或凈收入。實踐中,多數企業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在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下,按照本年度季度利潤表中利潤余額的25%計提。即第壹季度所得稅費用提取額為第壹季度利潤余額乘以25%的稅率,第二季度提取額為第二季度利潤余額乘以25%的稅率,扣除第壹季度已經提取的金額;第三季度提取金額為第三季度本年利潤余額乘以25%的稅率再扣除第壹季度和第二季度已經提取的金額;第四季度提取金額為第四季度利潤表利潤余額乘以25%的稅率並扣除前三季度已經提取的金額。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