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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向股東借款利息

法律主觀:

向股東借款是會有利息的。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掌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股東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稅前扣除: 1、借款金額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金融企業為5:1); 2、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除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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