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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R&D費用加計扣除有什麽限制?可以自己定,所得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不能自己定,所得稅前扣除,只能加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加扣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該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 並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進行附加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從稅法和實施條例中可以看出,基於R&D費用是否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的加計扣除有兩種方式,但稅前加計扣除的總額是壹樣的,即都是實際R&D費用的150%。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詳細規定了什麽是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設計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等。未列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與新產品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有關的其他費用。

適用範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03]244號),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工業企業,均可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企業所得稅政策。新的“支持政策”對被扣除企業的規模或身份沒有任何限制。

稅務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取消了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審批項目,納稅人可根據稅收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但是,取消審批不等於取消管理。企業必須有健全的帳目和憑證,能夠準確地從不同的會計科目歸集技術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

企業應該註意:

壹是享受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有完整的賬目和憑證,能夠準確歸集不同會計科目的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二是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提交技術項目開發計劃(項目建議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設立和專業人員名單、上壹年度和本年度實際開展項目和技術開發費金額的有效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是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是以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扣除100%為基礎,允許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抵扣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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