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收入1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6萬元,按60%扣除,稅前扣除3.6萬元。
(2)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4萬元,按金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2.4萬元。
(3)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654.38+0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稅前扣除5萬元。招待費65438+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等於6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5‰為5萬元。所以只能稅前扣除5萬元。超過5萬元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這樣654.38+萬元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等於6萬元,654.38+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特1財產轉讓收入在會計上屬於營業外收入。財產轉讓所得在題目中往往是單獨出現的,所以單獨提出來,特別強調。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收入和固定資產轉讓收入是財產轉讓收入,屬於營業外收入。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金收入)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專2為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和創業投資企業等。),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益實際上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於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業務招待費可按規定比例計算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