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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交談判意向並簽訂預約定價安排後,稅務機關應從哪些方面分析申請草案內容是否符合自主交易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4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提交協商簽約意向後,稅務機關應當對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內容進行分析,評估其是否符合自主交易原則。根據分析評估的具體情況,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料。

稅務機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評估:

(1)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和評價企業及其關聯方在供應、生產、運輸、銷售等方面,以及在無形資產的研發方面各自做出的貢獻,發揮的功能,承擔的存貨、信用、外匯、市場等方面的風險。

(2)可比交易信息。對企業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進行分析評價,對實質性差異進行調整。

(3)關聯交易數據。分析評價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是否單獨核算或按合理比例劃分。

(4)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價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如果申請追溯以前年度的,應當予以說明。

㈤價值鏈分析和貢獻分析。評價企業對價值鏈或供應鏈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區域特殊優勢,是否充分考慮本地企業對價值創造的貢獻。

(6)交易價格或利潤水平。根據上述分析評估結果,確定符合自主交易原則的價格或利潤水平。

(7)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影響行業利潤水平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因素和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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