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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購運輸貨車用於自用,其進項稅可以抵扣?為什麽可以抵扣?

首先,企業外購運輸貨車用於自用,其進項稅可以抵扣,抵扣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下面仔細解讀壹下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解讀:企業外購汽車用於運輸,汽車銷售商會給企業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此發票為暫行條例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壹種,是合法的購貨憑證,符合條例規定的抵扣條件: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解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 條例第八條(原條例是第十條)第(壹)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企業購入自用汽車,符合實施細則本條款的規定,是允許抵扣的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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