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相關的稅收政策,按1994年以來市局下發及總局下發市局轉發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和歷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若幹問題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嚴格按照津國稅所(2000)127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規定執行。
(壹)、計稅工資扣除問題
1、自2002年1月1日起,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人均月計稅工資扣除限額在國家規定的800元的基礎上,統壹上浮20%,即計稅工資人均月扣除限額為960元。
2、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3、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6)、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獨生子女補貼;
(8)、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4、企業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
(2)、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4、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是企業應發工資扣除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工會經費後的實發工資。
(二)、企業按國家規定為職工上繳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各類政府規定的基金或保險金,可按天津市政府規定的基數、比例和額度在稅前扣除。
對2003按國家醫療保險政策,在社會保障機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可在工資總額4%以內稅前扣除。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帳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具體辦法可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津勞局〔2001〕317號)規定執行。
(三)、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提取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養老保險費分別按稅前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總額,或允許扣除的效益工資總額的14%、2%、1.5%和20%計算扣除。
對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不允許提取工會經費,但可按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1%提取文體活動費,在稅前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工會經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勞動防護用品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規定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在規定的發放範圍、使用期限內,
可憑取得的發票據實扣除。企業未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而替代以貨幣形式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勞動服裝費
1、冬季取暖補貼:每人每年235元。
集中供熱補助費:每人每年185元。
2、防暑降溫費:每人每年180元,按每人每月45元(6月-9月)。
3、勞動服裝費:從2005年開始,取消企業發給職工的勞保服裝費每人每年稅前列支200元的規定。
(六)、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1、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1)、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以下(不含1500萬元),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
(2)、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2、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0.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七)、獨生子女費
納稅人按規定發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可在稅前扣除。
(八)、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壹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壹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①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②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九)、上繳的管理費
納稅人上繳的管理費,凡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不準稅前扣除。
(十)差旅費
納稅人實際支出的差旅費憑合法憑證扣除。
(十壹)、工商聯的會費
企業加入工商業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十二)、行業會費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十三)、辦公通訊費
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四)、經濟補償金
企業根據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壹次性生活補貼和壹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數額較大,對收入有較大影響,在3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銷。
(十五)、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十六)、企業集資利息支出
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十七)、其他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十八)、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十九)、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4、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壹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5、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國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企業等社會力量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以及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慈善總會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的捐贈;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癌癥研究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0、對於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三、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補交所得稅問題
1、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
率低於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2、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由於地區(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差異,中方企業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稅。
4、凡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適用15%或24%稅率征稅的,其中方投資者的分回利潤,按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規定補稅。
5、從適用兩檔照顧稅率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按規定補稅。
6、從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再補繳所得稅。
7、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適用15%稅率的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再補繳所得稅。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房地產開發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預售方式開發產品的,其開發產品預收款項的利潤率15%,待預售開發產品完工後,再對預售開發產品的利潤進行清算,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入其他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所得額,統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預售開發產品和其他開發產品的收入、費用、成本分別進行核算。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預售開發產品的預計營業利潤額,應單獨另附計算明細,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欄目中加括號予以註明。
2、接受捐贈
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帳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並入壹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3、拆遷補償金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第壹條“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壹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對企業因各種原因實際收到的拆遷補償金,應計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補貼收入
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5、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按規定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企業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債權人讓步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的捐贈收入,如果金額較大,並在本納稅年度內占應納稅所得50%以上,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6、已按綜合負擔率征收稅款的貨物運輸收入
對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企業附屬非獨立核算的貨物運輸車隊,其取得的貨物運輸收入應單獨核算,不得與其他經營收入統壹核算。相關支出無法準確區分的,應按配比原則在貨物運輸收入和其他收入間分配成本費用,對已按綜合稅率征收稅款的貨物運輸收入,在計征所得稅時,準予從總收入中減除。
對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企業,已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年終不再進行匯算清繳。
五、固定資產殘值率
對2003年7月1日以後取得的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壹確定為5%。
六、彌補虧損問題
1、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2、需稅前彌補的虧損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虧損額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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