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還指出: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3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以上文件規定了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納和補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可以扣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可以再扣除。除此之外,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保險費用,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規定,對單位用工效掛鉤結余工資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金的,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0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從上述三個文件可以看出,除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外,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其他保險費用,壹律要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