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除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職工借款並對職工支付利息,該筆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了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後期通過折舊的方式予以分期攤銷。
(5)(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壹)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東的利息金額能否稅前扣除壹定要註意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是否超過了2倍
參考鏈接: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