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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的稅務如何處理

出於市場推廣、形象宣傳以及職工業績獎勵、扶危濟困等原因,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的情況越來越普遍,有的涉及的金額還較大,如果處理不好往往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失。那麽,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應考慮哪些稅收問題呢?

壹、增值稅方面

1.對於屬於個人消費性質的贈送,要區分自產(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購兩種情況

個人消費壹般是指企業為內部職工或者交際應酬發生的贈送支出,在財務上壹般作為職工福利費或者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如某公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於獎勵中層幹部或者贈送有業務聯系的其他企業(單位)人員,就屬於個人消費性質的贈送。根據所贈送貨物的來源不同,相關稅務處理也不相同:

(1)自產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需要註意的是,該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因此,企業將自產產品向內部職工個人贈送或用於交際應酬應按視同銷售處理,依法計提增值稅銷項稅。

(2)外購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政策僅適用於“購進”的貨物,而不包含“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因此,用於個人消費性質的貨物,如果是“購進”的,應當適用該規定,即進項稅不得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2.屬於個人消費以外無償贈送的,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其他無償贈送是指用於除上述個人消費以外的贈送,比較常見的有無關聯贈送和促銷贈送。無關聯贈送,壹般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企業內部職工以外的個人捐贈支出,在財務上壹般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促銷贈送,壹般是指企業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其產品而向購買者贈送實物的支出,如企業采取“進店有禮”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在財務上壹般計入“營業費用”科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根據該政策,上述無償贈送應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對於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由於沒有確定的銷售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確定銷售額的順序: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其中,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目前壹般為10%,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以買壹贈壹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是否按視同銷售處理,各省要求並不壹致,有的省份要求按視同銷售處理,有的省份則要求將其視為降價銷售,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向個人贈送禮品需要分兩步考慮相關稅務處理:

1.應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壹)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五)用於對外捐贈。根據上述政策,企業將貨物用於個人消費性質(包括職工福利和交際應酬)以及捐贈、促銷等支出,應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在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方面,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了兩種情況,即企業贈送的禮品若屬於企業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應按企業同類貨物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若屬於外購的貨物,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在該情況下,由於外購的貨物,其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金額相同,所得稅影響額為零。在填列納稅申報表時,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年度申報表(A類)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同時視同銷售成本在第21行作納稅調減。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壹贈壹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不需要視同銷售,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根據費用支出性質,確定稅前扣除額度

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直接贈送的,不得稅前扣除;屬於公益性捐贈的,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屬於交際應酬性質的,按照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低原則予以稅前扣除;屬於業務宣傳費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方面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相關政策規定比較明確。早在2000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文件要求企業在各種慶典或者業務往來中發放的實物應按“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雖然政策規定明確,但實際執行中的可操作性並不強。目前在稅收檢查中,對於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企業,稅務機關壹般均要求其承擔並繳納相關稅款。

需要註意的是,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款時,應當先將稅後金額還原為稅前金額後再計算稅款。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1-20%),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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