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需要結合稅法規定和交易本質綜合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納稅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確定的借貸關系;2.貸款利率必須合理、公平;3.貸款目的必須合法;4.借款人必須按合同約定計息,並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如實反映。不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向股東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而且如果被稅務部門認定為虛假交易或不當行為,可能面臨稅務處罰和法律風險。需要註意的是,即使滿足上述條件,企業向股東借款的利息支出也不能超過同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否則可能被確認為利息過高導致的資產減值損失。
股東提供的借款沒有書面約定,企業可以扣除利息支出嗎?企業向股東借款的利息費用能否扣除,取決於是否存在確鑿的借款關系,並能證明利率公平合理。實踐中,缺乏書面約定的情況比較普遍,但如果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借款實際存在,則可以認定為借款關系,可以扣除利息支出。但建議企業在借款時簽訂書面協議,規範利率和還款期限,有利於規避潛在風險。
企業向股東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扣除,要看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和交易的實質。企業在進行此類交易時,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註意保留相關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非稅收入以外的各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支付給股東或者其他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