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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銷售不動產應交納什麽稅

1、出售方要繳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各類附加稅,購方要繳契稅。應在地稅征收大廳可房屋交易大廳征收辦理。

2、納稅事項:企業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壹並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繳稅。

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者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同樣,銀行如果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銷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5]334號規定,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於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3、稅目: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4、稅率:5%

計稅依據: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的不動產計稅依據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企業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企業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額核定:如果企業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5、(壹)按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企業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6、納稅期限: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地點:企業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另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企業自己新建(以下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企業除了按上述“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稅之外,還應按“建築業”納稅。

納稅事項:企業提供建築勞務

稅目:建築業

稅率:3%

營業額確定:企業自建行為的營業額,按下列順序確定:

(壹)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7、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的憑據的當天。

納稅期限: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地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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