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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浙科發政[2008]195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統計局:

《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有關財務稅收政策及相應管理辦法》(浙科發政[2006]161號)停止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文件

浙江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統計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壹、企業實際發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在研究開發具有實質性改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用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管理、服務費用支出。壹般包括:

1、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範、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調試費,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

6、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7、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

8、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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