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企業在采購環節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在采購環節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壹、發票管理力面。

①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②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即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開具的發票,如產品收購憑證),開具發票時,必須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有關聯次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采購物資時必須嚴格遵守《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法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

③收購免稅農產品應按規定填開《農產品收購憑證》。

二、稅收陷阱的防範。

避免在采購合同中出現諸如:“全部款項付完後,由供貨方開具發票”此類條款。

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由於質量、標準等方面的原因,采購方往往不會付完全款,而根據合同這將無法取得發票,不能進行抵扣。

只要將合同條款改為“根據實際支付金額,由供貨方開具發票”,就不會存在這樣的問題了。

此外。

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價格中確定各具體的款項包含什麽內容,稅款的繳納如何處理。

例如,因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外),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就沒辦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可以通過談判將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的價格壓低壹點。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確認的籌劃。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違反抵扣進項稅額的。

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購貨對象的選擇。

稅收是進貨的重要成本,從不同納稅人手中購得貨物,納稅人所承擔的稅收是不壹樣的。

例如,壹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認購的貨物,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出增值稅發票,增值稅不能抵扣(但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外)。

因此,采購時要從進項稅能否抵扣、價格、質量、何時何種方式付款(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五、購貨運費的籌劃。

①購進固定資產的運費不能抵扣增值稅,而購進材料的運費則可以抵扣。

采購時應予以考慮。

(2007年7月1日起中部6省固定資產允許抵扣試點)②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采購時要予以考慮。

③購進材料物資等發生運費、售貨方名稱要求與運費發票開票方名稱壹致,否則,購貨方不能抵扣運費進項稅。

六、選擇合適的委托代購方式。

工業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需要大量購進各種原、輔材料。

由於購銷渠道的限制,工業企業常常需要委托商業企業代購各種材料。

委托代購業務,分為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和受托方按正常購銷價格與購銷雙方結算兩種形式。

兩種形式均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但其財務核算和納稅利益各異。

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的委托代購業務是指:①受托方不墊付資金;②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銷售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這種情況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續費繳納營業稅;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作為費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受托方按正常購銷價格與購銷雙方結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為購進貨物,不論其以什麽價格購進,都與委托方按約定的價格結算,在購銷過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墊付資金。

這種情況下,受托方賺取購銷差價,按正常的購銷業務繳納增值稅。

委托方支付給受托方的代購費用視同正常購進業務,符合規定的抵扣條件時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於壹般納稅人的工業企業而言,由於第二種代購方式支付金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第壹種代購方式支付的手續費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那麽從納稅利益的角度看,壹般來說,第二種代購方式優於第壹種代購方式。

  • 上一篇:公司需要稅務籌劃嗎?
  • 下一篇:2023年漢中中考錄取分數線壹覽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