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或分散經營籌劃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
(1)現行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減免對象獨立化,主要針對某壹生產環節、某壹產品減免稅。如對農產品,只有納稅人自產自銷的初級農產品可以減免,經過加工的或非自產的產品均不得減免。
(2)現行稅法規定的增值稅稅負重,營業稅稅負輕,對不同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不壹樣。對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業務以及以該類業務為主(該類業務銷售額占50%以上)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其他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
(3)對兼營行為要求分別核算,否則稅率從高。納稅人同時兼營不同稅率項目、減免稅項目、應征增值稅勞務項目和應征營業稅項目,應分別核算,否則全部征收增值稅,且稅率從高。
2.分散經營籌劃的方法
(1)對小而全、大而全的企業,可將不同生產環節、不同產品進行分散經營,獨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幹個獨立企業,使可以享受減免稅和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環節或產品能夠真正享受到,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2)對混合銷售行業滿足征收增值稅的企業,應將其混合銷售行為中征收營業稅的業務單獨經營,設立獨立法人,分別核算,讓該部分業務征收營業稅,以減輕企業整體稅負。
(3)對有兼營行為的企業,其兼營項目應獨立核算,使低稅率項目、減免稅項目、營業稅項目能分別按稅法規定分別納稅而減輕稅負。
「例」某乳品廠以前由於計劃體制、行政體制的束縛,壹直實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組織形式,內部設有牧場和乳品加工分廠兩個分部,牧場生產的原奶經乳品加工分廠加工成成品奶後出售。新稅制實施之初,該企業在原有的組織形式下稅負增加很大。原因主要有:(1)依據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規定,該乳品廠為工業生產企業,不屬於農業生產者,其最終產品也非農產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產品不享受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稅待遇。
(2)依據增值稅條例的規定,該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是飼養奶牛所消耗的飼料,包括草料及精飼料,而草料大部分為向農民收購或牧場自產,因而收購部分可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按收購額的10%扣除進項稅額,精飼料由於前道環節(生產、經營飼料單位)按現行政策實行免稅,因而乳品廠購進精飼料無法取得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企業抵扣的項目僅為外購草料的10%以及壹小部分輔助生產用品,但是其生產的成品奶適用17%的基本稅率,全額按17%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因此,該企業的稅負大大超過實施新稅制之前的稅收負擔,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根據以上情況,該企業及上級主管部門經充分研究,決定將牧場和乳品加工分廠分開,分別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獨立核算,分為兩個獨立法人,但在生產協作上仍按以前程序處理。通過這樣處理,企業產生了以下效果:(1)作為牧場,由於其自產自銷未經加工的農產品(鮮牛奶),符合農業生產者自銷農業產品的條件,因而可享受免稅待遇,稅負為零,銷售給乳品加工廠的鮮牛奶價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核定。
(2)作為乳品加工廠,其購進牧場的鮮牛奶,可作為農產品收購處理,可按收購額計提10%的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已遠遠大於原來草料收購額的10%,銷售產品,仍按原辦法計算銷項稅額。
(3)目前牛奶制品受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影響,屬微利產品,在牧場環節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核算後,乳品加工環節的增值額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廠的稅負也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