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擴展數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3]5號。
1.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和償還的債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11]99號。
1.對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建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鐵建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企業取得上述債券利息收入(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50%)進行納稅調整時,視同免稅收入,減少納稅。企業從其他債券取得利息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上海稅務局-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