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 社會保險費 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 住房公積金 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壹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3)、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 離退休人員 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2、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壹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法律客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 臨時工 ,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 養老保險 金、失業救濟金的離 退休 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