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壹)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擴展資料:
因為與企業融資渠道和資本結構密切相關,企業重組中支付方式的選擇對重組各方的經營以及各自的股東利益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也是重組談判中各方關註或相持不下的另壹個焦點問題。
壹般來說,重組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股票、債券、財務杠桿等。其中,現金支付就是向對方的股東支付現金,包括壹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股票支付是指重組方不向被重組方支付現金,而是向其定向發行新股或定向配售新股;債券支付就是向被重組方定向發行債券,或用已發行的債券交換對方股東的股票;財務杠桿則是指重組方通過舉債,即增加自身的財務杠桿來完成重組,如企業並購中的杠桿收購等。
各種支付方式對企業的融資能力要求各不相同,在實踐中重組方要結合自身的現金能力、資產的流動性和向外籌集資金的能力,以及對方對支付方式的要求等諸多因素,選擇有利於自身、並能得到對方認可的支付方式。
在我國的企業重組實務中,運用最多的是現金支付方式和股票支付方式,相比之下,運用財務杠桿進行企業重組尚未得到人們的廣泛認識和熟悉,這是由我國當前融資的局限性所決定的。但可喜的是,在最近的重組市場上財務杠桿支付方式己經初見端倪。
有理由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完善、企業重組相關法律規範的逐步健全、企業風險—收益觀念的日益增強以及銀行政策的漸進調整,財務杠桿支付方式將成為未來重組活動中的主要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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