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對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應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出售、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0]94號):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壹住房,且所購普通商品住房單位面積小於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照1%執行契稅;
2.公寓面積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即實際稅率為2%;
3.所購住宅套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契稅稅率為3%。
4.購買非普通住房、兩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寫字樓、商務公寓等)。)按3%的稅率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