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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暫行條例有哪些細節?

邊肖認為,大家都知道《契稅暫行條例》是相關部門在實施契稅工作時遵循的工作方向,所以大家有必要了解壹下《契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是什麽。

契稅暫行條例的基本概念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法實施細則》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抄送:國務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法》(以下簡稱《契稅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法律、法規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本法所稱接受,是指通過受讓、購買、贈與、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第四條本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

第五條本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出讓金,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本法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本法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為出售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法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行為。

本法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交換。

第七條本法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出售,受贈人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贈與的行為。

法律所說的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行為。

法律所說的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人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應當納稅: (壹)以土地、房屋權屬作為出資、股份的;(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清償債務;(三)以中獎方式接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四)以預購或預付建房款的方式接受土地和房屋所有權。

第九條本法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受贈人應當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契稅暫行條例的銷售條款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價格不對等的,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多支付的壹方納稅。交換價格持平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交換,比照前款納稅。

第十壹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經批準轉讓時,房地產轉讓方應當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是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所稱工作用房,是指工作室(樓)等直接用於工作的土地和房屋。

本法所稱教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教育的教室(教學樓)等土地和房屋。

本法所稱醫療用地,是指門診部等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和房屋。

本法所稱科學研究用地,是指科學實驗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土地和房屋。

本法所稱軍事設施用地,是指: (壹)地面和地下的軍事指揮和作戰工程;(二)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三)軍用倉庫、營地、訓練場、試驗場;(四)軍事通信、導航、觀測站;(五)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其他土地和房屋。

本條所稱直接用於工作、教育、醫療、科研和其他軍事設施的其他土地和房屋的具體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所稱城鎮職工依法依規首次購買公有住房,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免征契稅,僅限於首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的,契稅仍按法律規定繳納。

契稅暫行條例的免稅條款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預防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第六條規定,下列項目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從零開始接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二)納稅人接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雙邊、多邊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經外交部認定,可以免征契稅。

第十六條符合契稅減免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應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處理合同後10日內,到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契稅減免手續。

第十七條納稅人因土地、房屋用途改變需要補繳已減征或者免征的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土地、房屋用途改變之日。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所稱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據,是指合同、協議、契約、文件、確認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九條本法所稱相關材料,是指土地辦理部分和房地產辦理部分中與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金、交易價格及其他權屬變動有關的材料。

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根據征管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代征契稅的具體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收取費用的比例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制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應當實施。此前財政部關於契稅的法律法規壹並廢止。

在了解了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相關知識後,邊肖希望大家做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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