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這壹條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是對第三人的義務,除非第三人同意,否則無效。
2.根據妳的描述,三方協議已經簽訂,所以甲乙雙方不需要再簽訂另壹份協議,只要三方協議就可以向丙方索賠..第三人的代位求償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稅務沒有理由不批準。
數據擴展:
1,第三人履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履行義務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是指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和不增加債權人合同履行成本的前提下,第三人根據合同意思自治(自願)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可以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方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來源:第三人執行的百度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