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欠稅是不繳納稅款,偷稅是有著欺騙性的不交稅。欠稅是欠繳稅金的簡稱,指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稅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稅款、緩征稅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偷稅是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故意;在客觀上偷稅行為人實施了隱瞞和欺騙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以達到逃避國家稅款目的的違法行為。因此從行為人的主觀願望和客觀行為方式看,偷稅同欠稅有區別。欠稅是指納稅人有合理的理由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並經稅務機關許可,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行為。對欠稅的行為,稅務機關壹般采取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欠稅稅款,對逾期未繳的,從欠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萬分之五滯納金的辦法處理,不予以罰款。偷稅在性質上與欠稅行為不同,因此對於偷稅行為人在法律上采取了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征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