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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軟件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為了更好落實軟件增值稅優惠政策,促進軟件產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壹並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此次兩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壹並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時,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則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兩部委通知同時指出,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規定,不予退稅。

兩部委的通知還規範了納稅人核算嵌入式軟件銷售額以及稅務機關計算嵌入式軟件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公式,並指出稅務機關將定期對納稅人的生產(或采購)成本等進行重點檢查,審核納稅人是否如實核算成本及利潤。對於軟件銷售額偏高、成本或利潤計算明顯不合理的,應及時糾正,涉嫌偷騙稅的,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根據我國2000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而根據2005年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嵌入式軟件不屬於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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