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2月310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在市場上回購住房的納稅人給予退稅優惠。
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有住房轉讓金額的,按照新購住房占現有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有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現行房屋轉讓金額是房屋轉讓的市場交易價格。
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訂的購房合同中註明的成交價格;新購房屋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交易價格。
三、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納稅人出售和回購的房屋應在同壹城市內。同城範圍是指同壹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的全部行政區劃範圍。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必須與新購住房有直接關系,且應為新購住房的所有人或所有人之壹。
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購銷合同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申請退稅。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與稅務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本地房屋交易合同網上備案信息(含註銷備案信息)實時共享給當地稅務機關;尚未實現實時信息共享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獲取退稅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信息。
不及物動詞執行期限為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