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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1)

壹、第二條修改為: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臺東區、四方區、滄口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的各類旅館、招待所、飯店(包括療養院對外營業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館部,下同)住宿的人員和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以下簡稱外地)進入本市市內五區並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暫住登記的下列人員,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壹)外地在市內五區設立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外地來市內五區務工經商的人員(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務的保姆、護理人員除外);

(三)市政府認為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其他人員。二、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

在市內五區的旅館、賓館、飯店等住宿的人員,其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納入客房價格中,按客房營業收入扣除應繳營業稅後的10%核算征收。三、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

在市內五區各類旅館住宿的人員,由其所住旅館在向稅務部門繳納營業稅時,將所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填開繳款書壹並上繳。稅務部門負責監督和催繳。四、第六條修改為:

各負責代征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單位,除旅館、賓館、飯店之外,均按所收費額的3%提取勞務費。

勞務費由市財政局審核辦理。五、第九條修改為: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六、第十條修改為: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文件,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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