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海關、金融、煙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單位建立涉稅信息交換和***享平臺,實現信息***享。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因工作需要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提高服務效能,及時準確提供所需信息。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會商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目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預測等信息,為財政部門提供預算編制的依據。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與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限、內容、方式,及時準確提供下列涉稅信息:
(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全社會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復;
(二)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型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技改項目備案;
(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讓和轉讓、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建設用地、工程規劃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許可、合同備案;
(四)礦業權出讓、變更、轉讓;
(五)車輛、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
(六)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註銷,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認定;
(七)出口企業登記、海關完稅;
(八)商業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九)其他涉稅信息。第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有產權證件的動產、不動產時,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依法協助查詢和提供相關信息。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變更、註銷、撤銷以及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相關信息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享和數據交換。第十壹條 民政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婚姻登記等相關信息,並協助查處涉嫌騙取享受稅收優惠的案件。第十二條 科技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處涉嫌騙取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資格以及偽造技術合同享受稅收優惠的案件。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就業創業證或者就業失業登記證持證人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勞動工資標準、社保繳納、醫保刷卡等信息。第十四條 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反饋處理結果。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納稅信用制度,做好納稅信用信息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同實施聯合懲戒。第十七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因條件變化已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告知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依法委托代征,受托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代征工作。第十九條 涉稅信息應當依法采集、使用和保管,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