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
(壹)投資新建註冊資金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生產性企業投產後,在5年內按實際上交地方稅收的50%給予獎勵;其中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按實際上交地方稅收的60%給予獎勵。
(二)投資新建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的商業、服務業企業,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3年內按實際上交地方稅收的30%給予獎勵。
(三)投資能源、交通及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5年內按實際上交地方稅收的40%給予獎勵。
(四)投資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的,8年內按實際上交地方稅收的60%給予獎勵。
(五)兼並(收購)或投資原有企業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加應增幅度(按全市同行業前3年的稅收平均增長幅度確定)後新增稅收部分,按行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對投資項目的獎勵,自投產之日起計算,項目單位年終申報,經稅務部門審核,市招商引資辦公室認定出具證明,由青州受益方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兌現。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
1、經市招商引資辦公室認定的投資建設項目按青發(2002)76號文件收費標準執行(收費標準有變動時,按新標準執行)。中介服務機構(如評估、勞動就業服務、稅務代理、公證、會員費、協會費等)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不得超過上級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的50%。
2、國家及省法律法規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市政府無權減免的壹律按下限征收;須繳納的各項事業性收費,不得超過上級規定最低收費標準的50%。
(八) 外來投資項目用地,可按下列規定享受優惠:
1、實際投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在青州經濟開發區內征用土地的,用地手續費除享受本條第(七)款優惠規定外,投資密度在60萬元/畝以上的,征地費用不高於2.6萬元/畝,特殊情況超過部分由項目受益單位負責。其他鄉鎮、街道、園區參照本條款執行。實際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用地,可根據投資者要求,經協商給予特殊優惠。
2、利用市內企業劃撥土地投資興辦企業的,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出讓給新建外來投資企業,按市政府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給予40%的返還獎勵。
3、投資開發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壹次性繳清土地出讓金者,給予40%的返還獎勵。
4、租賃國有荒山、荒地從事開發生產的,5年內市政府免收租金。以國有荒山、荒地入股的,5年內市政府不參與分紅。
5、本項四條優惠規定,由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會同規劃國土局、財政局及有關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九)引進對全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境外資金大項目,壹事壹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