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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過春節休年假,年休假是否可以加上春節三天假?有什麽明文規定嗎?我們單位過春節不放假。謝謝

年休假可以加上春節三天假,春節是國家規定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春節來臨 加班工資該怎麽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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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05日 08:55:15 杭州網

春節假期即將來臨,加班工資的計發成為上班族討論的話題。很多人雖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費,但具體的計算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很清楚。近日,記者采訪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解答了相關問題。

前三天3倍後四天2倍

春節長假放7天,而這7天是由兩部分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據悉,今年春節2月9日、10日、11日是法

定節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

休息日和休假日,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也不相同。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2日到15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基數如何定?

“春節前三天,加班給三薪”已是職工們都清楚的規定了,但是這三倍的工資應該以什麽作為基數來計算呢?這也壹直是很多公司“鉆空子”的地方。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值得註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現行南京月最低工資標準為635元。

而計算加班工資時又如何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有關人士介紹,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春節期間每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前三天不能“補休”

近日,記者了解到有壹些用人單位壹方面想讓員工春節期間堅守崗位,壹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資,紛紛以“過年後給妳假期補休”為借口,拒絕支付員工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根據國家規定,在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補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資。根據規定,安排了補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補休則應支付不低於日工資200%的工資。因此,“春節”前三天加班壹定要“補錢”,後四天可以“補休”。

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計10天,而休息日壹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

兩者性質不同,加班工資也不壹樣,節假日加班工資高於休息日加班工資。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果拿不到加班工資,可通過多種渠道舉報和投訴。壹是撥打“12333”勞動保障咨詢電話詢問、投訴;二是到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三是通過勞動部門的爭議仲裁機構進行爭議仲裁。

年底雙薪如何納稅?

臨近年關,年底雙薪、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已經成為各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的咨詢熱點。為了解答眾多讀者心存的疑慮,2月3日,記者采訪了南京市地方稅務局等相關部門,解讀年底雙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

年終“雙薪”單獨計稅

據了解,因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實行“雙薪制”,很多員工因此在年底領到了雙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最新規定,從現在起,個人取得的雙薪,將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第12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將在扣除800元起征點的費用後,對剩余部分按相應稅率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第13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將不扣除800元起征點費用,而是對其全額按相應稅率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第12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那麽就可以將其第12個月和第13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加起來,再減去800元後,對余額按相應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如,卓小姐每個月的工資為3000元。這3000元作為壹個月扣繳個人所得稅,由於其“四金”已經在12月份工資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13個月的工資中扣除任何費用,必須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是:(3000-2100)×10%-25=65,所以卓小姐12月份總計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325+65=390元。

年終獎金要先分攤再定稅率

據了解,很多人往往會將第13個月的薪金與單位發放給雇員的年終獎金、勞動分紅、年終加薪等屬於全年度獎勵性質的個人收入混為壹談,但實際上這兩種收入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上卻有很大的差別。

地稅局的相關人士表示,假定某壹員工2004年年終獎金6000元,12月份的工資為3000元,“四金”及允許稅前扣除額***2400元,那麽這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應該這麽算:(1)平均每月所得的獎金=6000÷12=500元;(2)當月工資薪金總額=3000+500=3500;(3)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總額-稅前扣除額和“四金”=1100;(4)根據(3)計算出的數額確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額為25元;(5)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年終獎數額+當月所發的其他工資薪金-可扣除的費用)×確定的稅率-速算扣除數(6000+3000-2400)×10%-25=635元。

此外,有關人員還補充稱,2004年度的年終獎,如在去年12月發,按照老辦法計稅;如在今年1月份發,則按照新辦法計稅,但每人每年只能使用壹次。對於多扣的稅款,原則上不進行退稅,將在今後的稅收中進行抵扣。獲利最大的是高收入人群“這壹計稅方式將分開發錢與集中發錢所繳稅的差距縮小了。雖然對普通員工影響不大,但總是個利好消息”,江蘇省社科院的相關專家認為,當然獲利最大的是高收入人群。月薪1萬元、年終獎3萬元的員工,實行新政策後將比原來少繳上千元稅。“基數大,獲利就大”。

與此同時,這壹方式可能會改變壹些單位發放獎金的習慣,以前常見的季度獎、半年獎可能被壹次性在年終發放的獎金代替。

有人認為“月賺5000元至20000元最劃算”。也有人士對此提出疑問,“劃算不劃算”的觀點其實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按照現行的稅收政策,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起點是1000元,也就是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是不用繳稅的,1000元以上賺得越多繳得更多,由此只能推斷說,賺得越多越“不劃算”。但有壹點可以肯定,賺20000元以上的月薪,雖然繳納了相當數額的稅款,但畢竟個人得了大頭。

與單位合同約定,薪金不因繳稅而減少

對於目前很多公司員工遇到的大筆薪金因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減少問題,法律部門也獻出良策。有關人士指出,員工可與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員工與單位約定的工資薪金是指員工實際到手的收入,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第13個月的薪金或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由單位承擔”的條款內容。

這位人士解釋說,按照有關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工作崗位等內容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但在員工與單位約定勞動報酬的過程中,員工可就勞動報酬的具體內容、要求等與單位進行協商。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當月應繳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收入-1000元)×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第13個月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當月工資、薪金所得1000元及以上):第13個月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第13個月工資薪金數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發雙薪當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當月應繳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第13個月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壹位員工12月份的工資獎金為5000元,12月份發放的第13個月薪水也是5000元,那麽,12月份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000元-1000元)×15%-125元=475元,第13個月薪金個人所得稅=5000元×15%-125元=625元,12月份總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75元+625元=1100元。

/20050101/ca661098.htm

來源:每日商報 作者: 編輯: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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