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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配股和股份轉讓有什麽區別?

如何代扣股東稅?

某上市公司在4月初的配股及分紅公告中稱,公司向全體股東轉增資本公積,每65,438+00股轉增65,438+0.5股。非流通股股東放棄部分轉讓股份,轉讓給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安排。同時還以現金方式每65,438+00股派發0.60元(含稅)紅股2股,作為2005年。已完成分紅派息及股本轉增,某股東已購買上市公司股份65438+萬股。問:根據公司實施的方案,上市公司是否代扣代繳股東個人所得稅,如何代扣代繳?答:股利是股東按壹定比例定期從上市公司獲得的利潤,而股利是上市公司分配股利後,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給股東的剩余利潤。獲得股息紅利是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投資者的基本經濟權利。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這裏要說明的是,公司的股利分配形式可以是現金、股票股利、財產股利、責任股利,但根據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只能采取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形式壹般有七種,即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現金股利+轉增股本、股票股利+轉增股本,等等。因此,在免稅和預扣稅方面應作出以下區分。1.對流通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從非流通股股東取得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市公司股份按照能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俗稱社會公眾股)。股權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解決不合理的股權結構,為上市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從而保護上市公司。首先,這裏明確的是,對價支付不是股利分配。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對價支付和股利分配的區別在於,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和現金的來源是由非流通股股東支付,而不是從公司的稅後利潤或資本公積中支付,而上市公司是從其稅後利潤或資本公積中支付股利。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股票市場全流通,推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順利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規定,對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中通過對價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安排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放棄轉讓的部分股份,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股息紅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分別作如下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規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上市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征收個人所得稅。 1,現金分紅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現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股東的股利,也是最常見、最常見的股利形式。分配現金紅利時,股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含稅現金紅利的20%。因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應繳納600元的個人所得稅[(100000÷10)×0.6×20%×50%]。2.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次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公積金除外)。資本公積主要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接受捐贈資產、股權投資準備、資金劃轉、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等。資本公積的主要目的是轉移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8號),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份增值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289號)規定,“資本公積”是指股份制企業溢價發行股份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個人轉讓該股本取得的金額,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但不符合此的其他資本公積金應分配個人收入,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上市公司以非股票溢價發行收入中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應按股份面值(壹般為1元)繳納150000股[(10000÷10)×15]的稅款。此外,用盈余公積金增加註冊資本時,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主要用於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余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本公司將法定盈余公積金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任何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事實上,公司向股東派發股息和紅利,股東以股息和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屬於個人股東再投資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3.股票股息應該納稅。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股票形式分配給股東的股利,也稱為紅股。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分配的股息、紅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中關於紅股征稅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時,應以股份形式支付個人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即分配紅股),分配紅股的股份面值應作為收入。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以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分配,個人取得的紅股金額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因此,根據所持股份,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000元[(10000÷10)×2×20%×50%]。此外,需要明確的是,上市公司的配股不是分紅或配股。配股壹般是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資,股份公司獲得資金充實資本。雖然配股後股東持有的股份有所增加,但不是公司對股東投資的回報,因此不存在代扣代繳稅款的問題。配股就是妳要拿錢按照它的股價和配股比例去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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