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申報印花稅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的已簽名書、收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來說:
1,承包商
2、根據人
3.簿記員
4.接受者
5.用戶。
目前,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所列的憑證征稅:
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產權轉移是產權關系的變化,表現為產權主體的變化。產權轉讓文書是轉讓方與受讓方在產權主體變動過程中,如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過程中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九條同壹張應稅憑證包含兩個以上稅目且金額分別列示的,應當按照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數額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