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經營範圍發生變化後,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登記。
所需材料:1。稅務登記表的變更;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相關證明文件;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變更登記表;4.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5.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涉及變更條款);如果營業執照已經變更好幾個月了,還應該帶著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出具的登記證明。也叫稅務登記證。
根據2002年6月5438+00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照規定不需要持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文檔構成
稅務登記證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證書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註冊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等。
參考: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