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批準(轉發、印發)的指示、報告、計劃、意見、規定、決定等文件的名稱出現在公文標題中的,不加書號。
公文標題是公文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壹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除法律法規名稱和書名外,書名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公文標題是名詞短語,不是句子。其壹般形式可以表示為:發文機關+關於+原因+的+體裁。介詞“約”連接發布機關和原因;助詞“的”的連接原因及類型
比如《國務院關於制止濫發彩票的通知》中,文類“通知”是中心詞,“國務院”和“制止濫發彩票”* * *都作為文類“通知”的限制性要素。?
擴展數據:
公文壹般由文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簽名、行文日期、印章、備註、附件、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頁碼組成。
保密的分類和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機密公文應當根據密級標明“絕密”、“秘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處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特急”,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普通急”。
發證機構的標誌。由發證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文件”字樣組成,也可以使用。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的標誌可以與聯合發文機關的名稱合並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主辦機關的名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