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用章即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發票專用章的字體要求使用簡化的仿宋體。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發票專用章尺寸規定:
1、形狀為橢圓形,尺寸為40乘30毫米;
2、邊寬1毫米;
3、中間為稅號, 18位阿拉伯數字字高3.7毫米,字寬1.3毫米,18位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毫米;
4、稅號上方環排中文文字高為4.2毫米,環排角度210至260度,字與邊線內側的距離0.5毫米;
5、稅號下橫排發票專用章文字字高4.6毫米,字寬3毫米,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字頂端距離4.2毫米;
6、發票專用章下橫排號碼字高2.2毫米,字寬1.7毫米,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號碼頂端距離10毫米,不需編號時可省去此橫排號碼。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