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們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應該向用人單位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妳工作的崗位妳在離職時還沒有合適的人員接替,用人單位可以找妳協調,但單位不能停妳的工資等各項待遇。
怎樣證明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可以把書面通知書影印或者拍照留底,若單位無視或者不理會離職通知而不給予離職,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請問提前30天書面辭職但公司不收申請書,怎麽辦?他不收,妳從郵局寄掛號信給他。然後留下回執。切記,掛號信封面不要讓他知道是妳寄的。否則他會說:查無此人,拒收。
再就是找個證人。
我已經提出書面辭職申請過壹個月了,可以直接走人嗎離職手續辦好沒?提出書面辭職,已寫明最後工作日,最後工作日結束,就可以走了,因人事部已記錄好妳的在職時間、截至妳的社保等等東西。
我是廣安電信的合同工。工作12年。我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請問能得到補償嗎?怎麽得到?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妳根據該條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根據第46條規定獲得經濟補償,否則沒有經濟補償。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妳什麽,可能會發生損害妳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妳提前走人,壹定要用人單位給妳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妳擅自提前走人,妳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妳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妳書面通知到了,那麽妳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妳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壹,妳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妳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妳就有口難辯了。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妳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壹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註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妳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妳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妳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沒有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而是壹走了之,公司該給我清算工資嗎?公司有規定說離職必須提前壹個月申請,妳如果沒有做到的話,應該是不能給妳工資
如果沒說的話那就另說了,妳可以說謊說家裏有急事,沒打招呼就走了
我是未成年,提出辭職不同意,也沒有提出書面辭職,跟勞動局說,可以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壹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壹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並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妳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請問我已經向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辭職申請到期是否可以結算工資?完全可以。自己的正當權利要堅持主張。
除非妳還沒和單位結清其他的壹些程式。(比如借款之類)
書面辭職已經提出提交,領導不批是不是滿30天走可以離職?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壹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壹年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妳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妳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妳交違約金,不給妳辦離職手續,對妳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妳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妳現在要做的是:第壹,盡快想辦法要回妳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妳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麽,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妳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壹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壹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妳就可以走人了。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妳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酒店寫出書面辭職壹月後酒店不給批怎麽辦根據勞動合同法,就是不批,妳已做了該做的,保留證據,可以離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