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應當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廢標:
(1)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
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招標取消後,除采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競爭性談判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單壹來源采購的,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約定的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成立質詢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規定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進行報價。
(3)詢問。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壹個不能壹次更改的價格。
(4)確定交易的供應商。采購方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在查詢結果後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壹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項目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和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二)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理由;
(五)評標標準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六)取消標的原因;
(七)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相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