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簡介:
1.某市地稅局風險應對局在稅源調查中發現,某鄉鎮投資公司將營業執照借給他人(6個自然人),通過招投標以公司名義取得壹塊土地,開發壹棟住宅樓,並全部出售,但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未領取和開具發票,未申報繳納地方稅收,涉嫌違反稅法。故依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2.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兼任)認為公司只是將營業執照借給他人,實際開發行為是6個自然人的責任。公司不負責任何具體事務,所有收支由六個自然人負責。公司沒有取得任何收入,不應該成為納稅人。
3.但稅務機關認為,雖然該公司不負責具體的開發事項,也不實際收取款項,但所有的開發和銷售事項都是建立在該公司將其營業執照借給他人的基礎上的,事實上構成了他人對該公司的承包租賃經營。此外,6名簽約自然人均以城投公司名義開展各項業務,公司工商登記未發生變更。應以公司為納稅義務人,按法定程序核定公司及相關個人應繳納的稅款。同時,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違法違紀,被司法機關依法審查。
二、稅法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自發承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未申報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連帶納稅責任。
2.國稅發[1994]第179號規定,企業在個人承包、租賃後仍登記為企業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承包、租賃,經營者按照合同(協議)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所得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聯營方式經營,承包方、承租方、聯營方(以下簡稱承包方)有應稅行為,承包方以發包方、出租方、聯營方(以下簡稱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
4.因此,雖然該公司只是將其營業執照借給他人使用,並未獲得任何經濟利益,但根據相關稅收規定,仍應視為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種的納稅人。同時,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對6名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所得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承包過程中收受利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也不足為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他應當承擔相關法律後果,接受司法機關審查。
處理流程:
工商註冊流程?
1,工商註冊需要先驗證;
2.所有投資者的資格證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原件,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
3.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4.提交公司章程。本章程可從稅務局網站下載。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企業法定代表人蓋章;
5.工商登記需要提供董事、監事、經理、董事長或董事的任職證明;
6.提交董事、監事和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7.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證明,如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產權復印件;
8.報工商局核準,核準後發給營業執照;
9.攜帶公安局頒發的刻章密碼,到公安局註冊的刻章店進行刻章;
10.去稅務局進行稅務驗證,同時去當地任意壹家銀行開壹個基本的公司賬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商登記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