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贛地稅發〔2005〕49號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外出經營地方稅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納稅人外出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地方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在其他縣(市)有繳納地方稅收義務並臨時從事經營(提供勞務,下同)活動的納稅人。
第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寫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明》)交當地稅務機關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且在同壹經營場所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向經營場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接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臨時在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籍經營證明。
第五條納稅人申請外出經營,必須有健全的賬簿,能夠按照規定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辦理;同時,必須登錄外來管理證書的編號和內容。
第六條納稅人申請開具外匯券,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書面申請報告(說明開具外匯券的具體內容及相關事項),領取並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因公外出所需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復印件;
3、外出經營項目,項目合同、施工許可證及復印件;
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外籍管理證明的工作流程如下:
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申請後,將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傳輸至當地分支機構進行審核。當地分局審核後會提出意見,兩天內會傳到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會根據當地分局的意見進行處理。納稅人申請外出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應當將納稅人的外出經營申請書、合同(復印件)和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登記備案。
第八條《外籍管理證書》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填寫。外管員證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
第九條納稅人在其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累計不超過180天,並依法取得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外籍經營證明的,應繳納的其他地方稅在經營地繳納(從事運輸的除外);未依法取得外資經營許可,或者在同壹地點經營累計超過180天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全部地方稅收在經營地繳納。
第十條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納稅人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聯系,密切配合,加強稅源監控。
第十壹條納稅人在《涉外經營證書》註明的生產經營地(或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年檢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外部管理證書;
3、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在營業地的銀行和賬號。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第十壹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當地稅務機關有權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措施,即依法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不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臨時在縣(市)區外從事經營活動需要使用營業場所發票的,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領購發票或者由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申請領購發票的納稅人,在辦理查驗手續後,到辦稅服務廳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並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稅服務廳審核後,符合條件者可采取交舊買新的方式。
第十四條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我省從事臨時經營的,可根據所購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應開具收據),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清償發票的,解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或者返還保證金;不按時支付註銷發票的,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納稅人在其他縣(市)從事經營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向經營地或者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提交外籍經營證明等有關資料。未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籍管理證》的,應按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營業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超過規定追索期限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補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外出經營的,由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項目分別登記,建立分戶管理臺賬,建立重點項目重點項目管理責任制,加強對項目完成工作量(項目進度)、工程價款結算、發票使用、地方稅收征收等情況的跟蹤監管。
第十七條納稅人結束境外經營活動時,應當向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境外經營活動申報表。經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境外經營活動申報表》後,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並繳銷已購發票。營業地地方稅務機關應在外匯券上註明納稅人的營業、納稅和發票使用情況,並登錄賬戶。如實際情況與外籍管理證書所註明的內容不壹致,應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或者經營活動結束時,納稅人應當自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或者經營活動結束之日起1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所在地稅務機關交回外籍管理證書,辦理外籍管理證書註銷手續,並提供以下資料:
(1)外部管理證書;
(二)完稅證明;
(3)出國業務活動申請表。
第十九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辦理《對外經營證明》時,應對《外出經營活動申報表》所列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註銷並蓋章《外來管理證書》並記入賬戶。
第二十條納稅人可以自願委托依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辦理外匯券事宜。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在使用《涉外管理證書》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1)外管證主要用於:辦理納稅申報、領購發票、申請開具發票、外出經營檢查登記等相關稅務事宜。
(二)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外來經營證明》,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偽造。
(三)納稅人遺失《外管證》,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同時申請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外管證由省地方稅務局統壹印制,使用防偽水印紙,套印省局發票監制章,編號由省局統壹編制(7位數字),外管證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表》、《外出經營活動申報表》等其他表格由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統壹印制。新版《外籍管理證》於2005年7月1日啟用,全部采用微機打印,舊版《外籍管理證》同時作廢。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處)根據使用情況向省局(征管處)報送《外管證》印制計劃。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免費發放《外來經營證明》,不得借機向納稅人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納稅人外出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贛地稅局〔1999〕16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