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付稅款法是將應納所得稅全部作為所得稅費用,計入當期利潤表。會計處理時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這種方法比較簡單,易於理解和應用。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二)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所得稅視為企業在獲得收益時發生的壹種費用,並應隨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同壹時期內,以達到收入和費用的配比,按應稅所得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遞延稅款”。
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處理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時間性差異所造成的納稅影響時,又有遞延法和債務法(收益表債務法)兩種方法。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依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值和計稅基礎的差額引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計算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本期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本期可抵扣差異發生額-本期應納稅差異發生額)×稅率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
根據計算得出的數據,做會計處理時,借記“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收益表債務法的關系
我們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兩者的聯系和區別進行分析,主要分析兩者的差異。
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兩者的差異主要在於三個方面:
1 兩種方法對收益的理解不同。
損益表債務法用“收入/費用觀”定義收益,強調收益是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從而註意的是收入或費用在會計與稅法中確認的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依據“資產/負債觀”定義收益,認為資產負債表是最重要的財務報表,該種觀念可促使對企業在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做出恰當評價,提高預測的價值。
2 兩種方法下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含義不同。
損益表債務法下,時間性差異可分為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和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應是本期的發生額。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暫時性差異也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減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該資產和負債的賬面余額,其期末期初余額之差則是本期發生和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凈額。
3 損益表債務法使用“遞延稅款”概念,其借方余額和貸方余額分別代表預付稅款和應付稅款,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壹個獨立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采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概念,將“遞延稅款”的外延大大擴展,並且更具現實意義。三、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時應註意的問題
所得稅會計的幾種核算方法中,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從理論上講更為科學。然而從會計實務的角度上講,在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的演進過程中,所得稅會計核算程序漸趨復雜,理解難度加大。企業在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 廣泛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深刻理解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及其相關的概念。
對於所得稅的處理應該加大所得稅會計的宣傳力度,鼓勵會計部門、稅務部門等***同探討所得稅會計的核算。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有壹個全面的認識,尤其是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等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金額的正確計算。
2. 會計規範和稅法之間協調。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被沒收的財務、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捐贈支出,法律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等等,都有其扣除的標準。會計制度規定,上述各項支出均可在有關損益科目中列支,所以稅法與會計規範之間亟需進壹步理順。減少有關法規之間的矛盾。
3. 謹慎性原則的應用。主要有兩個方面:
①對於可抵減暫時性差額,是否應確認為壹項遞延所得稅資產。但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②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由於確認了壹系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通過備抵計價賬戶對其進行調整。
4.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和能力進行方法的選擇,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其核算程序最為復雜,也使得會計信息變得更加難以理解。無疑對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