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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號為:京建(合)字(2001)第335號。

關於修改會計師事務所現行收費標準的通知

北京市物價局

發布日期:2001-09-07

實施日期:2001-10-15

(京價(售)字[2001]第335號)

市各有關單位:

我市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自1996開始試行,對規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行為、保護委托人利益起到了進步作用,但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深化。

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計委等六部門發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發布《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的通知(試行)》。

(京監(H)字[1996]第260號,以下簡稱《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1.對於接受外資委托或者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制定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2.放開做常年會計顧問(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編制可行性報告、會計制度設計、電算化會計設計、清理亂賬、建立新賬戶、財務會計與稅務咨詢、代理納稅申報、通知中的中外翻譯等收費標準。

3、基建預決算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收費標準,即預算審計按工程預算的千分之壹至千分之三收費,工程決算審計按減5%至15%或核增3%收費,最低收費不低於3000元。

4、稅務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的期中審計收費標準,即現有總資產不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按現有總資產的千分之二,1000萬元至1000萬元收取。

元(含1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的0.01%收取,1億元至10億元(含10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的0.8%收取,10億元至50億元(含50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收取。

按總資產的0.01%收取,超過50億元的按總資產的0.08%收取。

5.年度審計、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清算審計、驗資將現行收費標準提高兩個檔次,即年度審計。現有資產總額在十億至五十億元人民幣(含五十億元人民幣)。

現有資產總額的0.2%,且超過50億元的為現有資產總額的0.1%;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和清算審計、驗資、資產總額10億元至50億元。

(含50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的0.01%收取,50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的0.08%收取。

6.房地產估價的收費仍以我局文件京估價字[1997]第398號、京估價字[1997]第419號為準,其他估價以京估價字[1993]第000號為準。

7、取消《通知》中“計件費率表”註2“服務項目中規定的比例收費是最低收費”。

本通知自05年6月10+0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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