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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小規模納稅人認可最新的法律法規。

小規模納稅人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規則(適用於計算機限額管理)

1.0用途

規範和加強小規模納稅人核定征收管理,在稅收中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

2.0適用範圍

2.1小規模納稅人征收方式鑒定管理;

2.2小規模納稅人新增戶數限額管理;

2.3小規模納稅人定額變更管理;

2.4未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管理。

3.0責任

3.1管理分局負責定期定額納稅人新增戶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定額信息的采集錄入;成立集體考核小組,負責定額核定的集體考核;協助本局開展民主公開的評稅工作;負責定額變更和征收方式的鑒定,對未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進行初審;按審批權限審批新增分戶定額;

3.2征管科負責定期定額納稅人定額變更、征收方式鑒定、未達到起征點的審核和傳遞;配合人事監察部門每月或每季度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核定和管理進行稅收執法檢查(監督);每年組織壹次對轄區內定期定額納稅人的定額要素、定額依據、定額標準、調整系數進行測算,制定民主公開納稅評估工作方案。

3.3該局成立小規模納稅人審批管理評價委員會,組織開展小規模納稅人審批管理的稅收執法監督;負責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管理的規劃、監督、檢查和指導,以及新增戶定額、定額變更、征收方式認定和未達到起征點納稅人的核定;組織民主公開的納稅評估,審定定期定額納稅人的定額要素、定額依據、定額標準和調整系數。

3.4主管主任負責領導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工作。

4.0參考文件

Tjgs-QM質量管理手冊第7.5.1節“稅收征收管理的控制”。

5.0工作程序

5.1民主納稅評估及定額標準計算

每年年底前兩個月,征管部門要制定民主評稅和定額標準測算方案,組織測算小組對轄區內壹般納稅人的定額要素、定額依據、定額標準和調整系數進行綜合評估,進行典型調查登記,擬定下壹年度各行業、各地區定額要素、定額依據、定額標準和調整系數的調整方案,分地區進行公開評稅,並予以公布形成。

5.2收款方式考核管理

5.2.1新戶收集方式評估管理

5.2.1.65438+

5.2.1.2管理員收到納稅人的申報材料後,應檢查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實,如實填寫“管理員核查欄”,在“管理員核查意見欄”背書簽字,並在小規模納稅人核查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標識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送分局定額核查集體鑒定小組審核。

5.2.1.3管理分局額度核定集體評審組成員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管理員初審意見,組長在4個工作日內審批。

5.2.1.4管理分局定額核定集體考核組成員及組長未在規定期限內審批,計算機自動為其審批,並對結果負責。

5.2.1.5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管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辦崗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5.2.1.6小規模納稅人審批管理評審委員會成員審批崗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組長在4個工作日內審批,在其他成員審批前有權做出最終決定。

5.2.1.7小規模納稅人審批管理評審委員會成員及組長未在規定期限內審批的,計算機自動為其審批,並對結果負責。

5.2.1.8管理分局管理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撤銷審批結果,並打印《批準征收方式通知書》或《不批準征收方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壹式兩份)給納稅人。

5.2.2收款方式變更的管理

5.2.2.1定額收款變更為稽核收款管理。

5.2.2.1.1涉稅證件窗口根據定期定額納稅人的申請,開具《納稅人征收方式鑒定表》壹式兩份,如實填寫。

5.2.2.1.2文書受理人員應立即審核納稅人的申請表是否符合要求,並制作《納稅人申請涉稅事項受理單》提交給納稅人。

5.2.2.1.3管理員收到申請表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當場核實納稅人是否符合要求,納稅人是否能如實提供:

A.依法設置的賬簿和憑證;

B.準確計算總收入和總成本;

C.按要求保存賬簿和憑證;

D.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E.財務人員的有效會計憑證;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5.2.2.1.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得批準查賬征收:

A.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C.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審計困難;

D.因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e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5.2.2.1.5經管理員核實後,由管理員如實填寫“管理員核實欄”,在“管理員核實意見欄”批註意見並簽字,並在小規模納稅人核查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標識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送分局定額核查集體評議小組審核。

5.2.2.1.6管理分局定額核定集體評議組和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管理評審委員會的審批程序同5.2.1.3至5.2.1.7。

5.2.2.1.7管理分局管理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撤銷審批結果,並打印《變更征收方式通知書》或《不變更征收方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壹式兩份)給納稅人。

5.2.2.2審計館藏轉固定館藏的管理

5.2.2.2.1涉稅文書窗口根據查賬征收申請,開具《納稅人征收方式鑒定表》壹式兩份,如實填寫。

5.2.2.2.2文件受理人員應立即對納稅人的申請表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符合要求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涉稅事項受理單》。

5.2.2.2.3管理員收到申請表後,應當場核實納稅人是否屬於5.2.2.1.3或5.2.2.1.4:

5.2.2.2.4在日常管理中,管理人發現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有5.5.1.4情形之壹的,應提出變更稅收征收方式的建議,制作《納稅人征收方式鑒定表》壹式兩份,經管理科主任審核後錄入核定管理系統。

5.2.2 .2.5其他批準程序同5.2.2.1.5至5.2.2.1.7。

5.3新住戶配額

5.3.1管理員在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進行實地核查的同時,根據其申請出具配額申請文件《納稅人配額申請審批表》壹式兩份,並指導其如實填寫。

5.3.2管理員收到納稅人配額申請信息後,應檢查納稅人配額申請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和真實。並如實填寫“管理員核查欄”,在“管理員核查意見欄”簽署意見。

5.3.3管理員根據《納稅人配額申請核定表》的內容,及時進入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管理信息系統,產生配額結果,提出配額初審意見,送分局配額核定集體評議小組審核。

5.3.4管理分局額度核定集體評審組成員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管理員額度初審意見,組長在4個工作日內審批。

5.3.5管理分局定額核定集體考核組成員及組長未在規定時限內審批,計算機生成的定額將自動代其審批,並對結果負責。

5.3.6超出管理分局審批權限的新增戶定額,由計算機自動上傳至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管理評審委員會審批。

5.3.7小規模納稅人管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辦崗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5.3.8小規模納稅人由管理評審委員會成員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組長在4個工作日內審批,並有權在其他成員審批前做出最終決定。

5.3.9小規模納稅人審批管理評審委員會成員及組長未在規定期限內審批的,計算機自動為其審批,並對結果負責。

5.3.10管理分局管理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註銷最終配額結果,並打印《核定配額通知書》和送達回執(壹式兩份)給納稅人。

5.4配額變更

5.4.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批準其配額變更:

A.納稅人的經營地址和經營方式發生變化;

B.在納稅人經營活動過程中,定額要素發生變化的;

C.納稅人實際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如超限額使用日用發票;

D.小規模納稅人審批管理評估委員會確定應批準定額變更。

上述A由計算機自動導入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管理信息系統,B、C、D應錄入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待核定追加賬戶”,管理人員應在形成“待調整追加賬戶清單”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現場采集定額變動信息。

文件的驗收

納稅人向涉稅文書窗口提出書面定額變更申請,文書受理人員應即時出具納稅人《納稅人定額變更審批表》壹式兩份,如實填寫,並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表是否符合要求。向納稅人發放《納稅人申請辦理涉稅事項受理單》。

5.4.3定額變更的文件流程

5.4.3.1管理人應在4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額度變更的理由是否屬實;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應檢查納稅人的發票使用情況、納稅人3個月以上的經營記錄(賬冊或簡單的收支貼等。),並如實填寫“管理員檢查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定額不得下調:

A.未按照規定保管和索取發票的;

B.納稅年度內因偷稅受到行政處罰的;

C.未付稅款;

D.使用非法商業憑證,不按規定開具發票,被稅務機關查處的;

e .未能提供業務記錄(賬簿或簡單的收支單據等)。)按要求。

5.4.3.2管理員應將匯總的納稅人稅收定額審批表內容及時錄入小規模納稅人審批管理信息系統,產生定額結果,提出定額變更初步意見,送分局定額審批集體評議小組審核。

5.4.3.3的其他批準程序與5.3.1.4、5.3.1.5和5.3.1.7至5.3.1.9相同。

5.4.3.4管理分局管理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註銷最終配額結果,並向納稅人打印《配額調整通知書》和《送達回證》(壹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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